粤办函〔2014〕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关于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我省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升老城区和城中村抗御火灾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划定老城区和城中村的具体范围,并根据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落实治理任务。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消防站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畅通消防车道,增补消防水源,规范电、燃气的安全使用,完善建筑物防火分隔,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逐步解决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欠缺、消防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全面提高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二、推进基础设施改造
(一)实施“路改”,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加强对老城区和城中村道路的管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开辟防火通道,将老城区和城中村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对确实无法开辟防火通道的,应规划防火带,加强防火分隔。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改造不符合条件的道路,使其宽度、转弯半径以及通过高度符合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的要求,确保有若干条可供消防车畅顺通行的道路。
(二)实施“水改”,保障消防用水。已建有市政给水管网的区域,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室外消火栓,不能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每隔50米设置一个外置式室内消火栓,确保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网全面覆盖老城区和城中村。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区域,应建高位水池或在适当位置修建储水池,根据需要配建水泵房或配置消防机动泵,铺设消防给水管网,安装消火栓或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有天然水源的区域,要因地制宜修建取水平台、取水口,满足消防车吸水需要。
(三)实施“电改”,保障电气线路安全。规范建筑物内外电气线路敷设,实现强弱电分离,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等违章用电行为。对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应按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及时进行改造、更换,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各类管道、管线进行统一规划和开挖埋设,实施电线地下敷设。
(四)实施“气改”,保障燃气使用安全。规范老城区和城中村燃气供给使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引导群众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三小”场所内违规使用明火。有条件的地区应统筹规划管道燃气管网布局,实现管道燃气入户。
三、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一)加强消防站(队)建设。根据老城区和城中村的火灾特点,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小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小、灵、巧”的消防车辆,按相应标准配齐消防器材,满足处置初起火灾的需要。
(二)完善消防器材设施配置。按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自动灭火和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现阶段按国家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等技防改造手段。
四、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一)规范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应与居住场所严格分隔,商贸集中区域应划分商贸、仓储、物流区域,进行分类管理。生产、储存、经营集中区域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距离等指标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当地相关治理要求。对非营业期间无人员停留和用电需求的场所应实施限时断电。
(二)完善日常消防管理机制。老城区和城中村所在镇(街)、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推广运用网格化巡查终端。推广居民楼院“楼长制”,加强防火检查、巡查,按“一楼一档”、“一院一档”、“一场所一档案”要求分别登记建档。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开展老城区和城中村建筑物消防安全大普查。对老城区和城中村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进行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限时整改。
(三)加强消防宣传培训。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站等固定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设立体验式综合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志愿消防队伍的训练演练,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摸底调查,切实掌握本地老城区和城中村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路、水、电、气改造及消防设施建设等各项治理标准和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资金、人员、政策等综合保障,确保治理工作实效。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省公安消防总队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治理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