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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规范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次数:1519

(一)术语
1、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修车库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停车场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三)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露天停车场·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汽车库(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6、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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