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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0      浏览次数:3737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队:

省公安厅于2017年6月13日印发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公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通知》已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8期)对外公布。为贯彻执行好《通知》,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消防设施检测实施范围

     (一)2017年7月15日起,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含因消防设施问题消防验收不合格再次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含因消防设施问题备案抽查不合格申请复查),均应当依法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的含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七章附则。

    (二)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保证能够独立运行。


二、窗口业务受理

   (一)2017年7月15日起,各级业务窗口受理消防验收业务时或接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资料时,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继续使用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代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也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见《广东省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实务指南(2015年修订)》第一章第三节)。

   (二)对于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材料,各级业务窗口的受理人员应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核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真伪并存档。“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实施全面检查测试后,出具的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上应加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公章(含骑缝章),并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确认。“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日常监督管理

  (一)经总队许可的一级、二级资质(含临时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各类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均无需在各地级以上市设立分公司或进行备案。在广东省外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资质的企业来广东执业应依法向总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自身业务需要设置的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点等,不具备独立的执业资质,不能独立对外出具各类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上,严禁使用“分公司”、“办事处”、“代理点”、“业务章”、“合同章”等代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章”。

   (三)在公安部和广东省相关新的规定出台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委托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但应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与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已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未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委托其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但应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年度消防设施检测。对检查发现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予以处罚,同时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其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的企业予以处罚。

    (五)经消防验收合格且未进行过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依据其通过消防验收时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年度检测,并予以注明。

    (六)设有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的有关要求,每年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七)在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施工程的维护保养可以由原负责施工安装的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负责,但属于重点单位范围的,应每年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年度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制度衔接

   (一)总队2012年惠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化试点期间制定的《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技术规程》、《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测试工作制度》、《消防设施测试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即日起废止。

   (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

   (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应在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的描述后,增加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名称,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编号两项基本数据(式样见附件2)。

   (四)为便于实施网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及存档备查,2017年7月15日后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案卷,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五、工作要求

   (一)“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是总队为实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而开发建设的官方平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名录、其聘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信息及其依法出具的各类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等信息均可在该平台查询真伪。凡未录入该平台并对外公开的报告,均不视为有效报告。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业务及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注意核实真伪。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340号)已废止。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7号)精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均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为,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均为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行为,不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和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为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安部136号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通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法规、文件的学习,尽快掌握有关具体内容和执法要求。

   (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五)各支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信息(见附件3)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总队防火监督部火灾科学实验室。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径向总队防火监督部反映。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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