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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在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最后经审查定稿。
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
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
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


分类和耐火极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

  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停车数量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制中从严执行。
注解

      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计入汽车库的车辆总数。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增加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
   提高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及Ⅰ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
总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新增)
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与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
汽车库与甲、乙类的厂房、仓库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汽车库与儿童、教学、老年人、病房等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造的地下。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区域上述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布置。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修车库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建造。

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贴邻建造时
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设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间距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2M。
防火间距按最近距离算,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两座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较高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墙可按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4m。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4m。
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5m。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方、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增加2m。
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
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3.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4.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
5.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
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础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05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且不应小于400m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性屋面不应小于500mm。
安全疏散和求援措施
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人车分流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人员安全出口数量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
1.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
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但跨越在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界线上的疏散楼梯间,可以作为这两个防火分区的共用疏散楼梯间,即每个防火分区的共用疏散楼梯间的数量不应超过1个,且共用疏散楼梯间只能被两个防火分区共用。
疏散楼梯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消防电梯(新增部分)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室外疏散楼梯采用金属楼梯应满足以下规定:
1.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高层汽车库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距离



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
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供暖、通风和排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排烟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划分。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烟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表8.2.5的规定。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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